Margaret Foster Riley博士專攻食品與藥品法、衛生法、動物法、生物倫理學、臨床研究監管以及公共衛生法。
Riley教授的著作和演講,與醫療保健法、生物醫學研究、基因學、生殖技術、幹細胞研究、動物生物技術、健康不平等和慢性病等議題息息相關。她是維吉尼亞大學胚胎幹細胞研究監管委員會主席,也是醫療衛生科學研究與倫理審查委員會的法律顧問,該委員會負責審查所有在維吉尼亞大學進行、涉及侵入性程序的人體試驗研究。她曾擔任美國國家研究委員會的聯邦受試者保護通則修正委員會的委員,並為多個美國國家醫學研究院與維吉尼亞州律師會的委員會提供意見。
搬到維吉尼亞州之前,Riley教授曾在美國賓州費城的 Pepper Hamilton & Scheetz 法律事務所擔任律師助理,專門處理複雜的證券、商業和集體訴訟。在此之前,她曾在紐約的 Rogers & Wells 法律事務所擔任訴訟律師。Riley教授擁有哥倫比亞大學的法學博士學位和杜克大學的學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