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訂定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係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全國性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亞太堅韌研究基金會」,英文名稱為 Center for Asia-Pacific Resilience and Innov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獨立自主之國際性政策研究的智庫組織,成立宗旨在就國家治理與發展之各項公共政策議題,進行跨國研究與比較,以提出創新的國家發展策略與政策倡議,協助推動全球合作的永續發展。
為達成前項設立宗旨,本會依法辦理下列業務:
第三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二號四樓。並得視業務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國內外設立分事務所。
第四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整,由承翰教育公益信託基金、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宏碁基金會無償捐助。
本會完成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後,得依法令規定或經董事會決議增列基金。
第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第六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本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本會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以下列方式為之:
第七條
本會之業務及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董事會通過之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送主管機關備查。
並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董事會通過之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七至二十一人,董事人數為單數,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本會董事為無給職,首屆董事由捐助人同意而選任,第二屆後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本會董事應有當屆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親內親屬之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當屆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因故出缺,由董事會補選適當人員繼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應召開董事會,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任期辦理交接。
第九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本會業務。董事會得決議董事長為有給職。
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或逕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十一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當屆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二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十三條
董事會決議,應有當屆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當屆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之重要事項及第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且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四條
本會得敦聘國內及國際人士擔任顧問,協助推展本會業務。顧問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敦聘之。
第十五條
本章程所定無給職人員,均得依本會規定支給出席費、諮詢費、交通費或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本會如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於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但經董事會決議後,得捐贈予其他非營利團體。
本會因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而消滅時,賸餘財產歸屬合併後存續之法人。
第十七條
本捐助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捐助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經管轄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