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亞太堅韌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訂定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係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全國性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亞太堅韌研究基金會」,英文名稱為 Center for Asia-Pacific Resilience and Innov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獨立自主之國際性政策研究的智庫組織,成立宗旨在就國家治理與發展之各項公共政策議題,進行跨國研究與比較,以提出創新的國家發展策略與政策倡議,協助推動全球合作的永續發展。

為達成前項設立宗旨,本會依法辦理下列業務:

  1. 學術研究:針對公共衛生、經濟復甦、產業創新、數位治理、社會健康、環境永續等公共政策議題,進行跨學科之政策研究、提出國家發展策略規劃、發掘國內外合作夥伴,或出版相關書刊。
  2. 活動籌辦:舉辦地區性或全球性論壇,或相關文教活動。
  3. 建構國際交流平臺:參與或支持與本會設立宗旨相關之各項國內或國際活動,建構跨領域、跨國界之連結,協助國內公民營機構及非營利組織進行國際的合作交流。
  4. 延攬及培育雙語人才:延攬外國專家學者人才來臺,以培育臺灣雙語人才,提升臺灣政策研究人才之國際視野與競爭力。
  5. 與前四款業務相關之獎助、贊助或補助事項。
  6. 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事務。

第三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二號四樓。並得視業務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國內外設立分事務所。

第四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整,由承翰教育公益信託基金、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宏碁基金會無償捐助。

本會完成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後,得依法令規定或經董事會決議增列基金。

第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基金及其孳息。
  2. 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3. 出版或舉辦活動之收入。
  4. 其他收入。

第六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本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本會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以下列方式為之:

  1. 存放金融機構。
  2. 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勸、金融債券、可轉任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3. 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4. 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5. 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6. 為增加財源,得於主管機關所規定之投資項目及額度內,依據本會風險評估機制,於前一會計年度提報董事會決議後辦理。

第七條

本會之業務及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董事會通過之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送主管機關備查。

並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董事會通過之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七至二十一人,董事人數為單數,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本會董事為無給職,首屆董事由捐助人同意而選任,第二屆後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本會董事應有當屆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親內親屬之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當屆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因故出缺,由董事會補選適當人員繼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應召開董事會,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任期辦理交接。

第九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本會業務。董事會得決議董事長為有給職。

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或逕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1.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
  2.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
  3.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4.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5.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十一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當屆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二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與運用。
  2. 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3.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4. 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5. 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6.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7. 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8.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9. 合併之擬議。
  10. 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十三條

董事會決議,應有當屆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當屆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1. 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2. 基金之動用。
  3. 以基金填補短絀。
  4.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5. 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之重要事項及第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且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四條

本會得敦聘國內及國際人士擔任顧問,協助推展本會業務。顧問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敦聘之。

第十五條

本章程所定無給職人員,均得依本會規定支給出席費、諮詢費、交通費或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本會如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於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但經董事會決議後,得捐贈予其他非營利團體。

本會因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而消滅時,賸餘財產歸屬合併後存續之法人。

第十七條

本捐助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捐助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經管轄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